为落实“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”工作要求,海关总署根据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工作部署,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全面融合后,海关企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进一步优化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(许可、备案、变更、注销)的,可以通过“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”标准版(以下简称“单一窗口”,网址:http://www.singlewindow.cn/)“企业资质”子系统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(网址:http://online.customs.gov.cn/)“企业管理”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,并向海关提交申请。申请提交成功后,企业应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。 二、关于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 企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(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),《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》应加盖企业印章。 三、关于报关报检资质和注册登记证书发放 自2018年10月29日起,完成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可同时获得报关报检资质,海关向报关单位核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》,不再核发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》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》。 2018年10月29日前海关或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》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》继续有效。 四、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通过“单一窗口”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查询本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信息。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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